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13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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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1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36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一號九樓(現於臺灣明德外役監獄執行中)上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一0五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詐欺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7年7月22日以法矯字第970025454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8年9月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江德千法官劉登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