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司雄簡調字第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司雄簡調字第30號清償債務調解事件於中華
民國上午12時整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書 記 官 楊銘仁
  調解委員 林武彥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甲○○ 到
相對人 乙○○ 到
調解委員 林武彥 到
調解成立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伍萬元。
二、前項金額給付方式:相對人同意於民國98年8月16日前一次
  給付完畢。
三、兩造其餘請求權均拋棄。
四、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如下:
           調解委員 林武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楊銘仁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 記 官 楊銘仁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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