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簡上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簡上字第15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惠君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刑事庭於民國108年12月10日所為108年度簡字第3172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之戶役政系統個人資料查詢結果註記其已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死亡,本院認此部分有再向其設籍之戶政事務所查證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羽玄
法官王筱寧法官解怡蕙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佩樺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