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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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96號原告 廖陳美足
廖裕田 廖玉琳 被告 鄭佳勇
鄭雅雯 鄭洪麗 花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費(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裁定駁回後,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9年度抗字第221號駁回抗告而確定),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82,920元,該裁定已於109年9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書記官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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