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簡上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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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審簡上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簡上字第130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柏誠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自由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所為之109年度審簡字第625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號:108年度偵字第17212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案被告邱柏誠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8月18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第5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惟琪
法官廖棣儀法官莊書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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