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275號原告 蔡志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明雄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2,4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詩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書記官陳怡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