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37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建武上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8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建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建武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10月26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中簡字第93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黃凡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鼎嵐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