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生活費(扶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17號原告甲○○原告乙○○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 律師前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丙○○上列原告甲○○、乙○○請求給付生活費(扶養)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5日內或繳費期限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用新台幣17206元。
二、補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檢附繳費單資料乙件如有問題,請電愛股書記官:00-0000000分機447。
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沈士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書記官陳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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