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8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81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秋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字第5742號、110年度執聲字第12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秋雄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而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游秋雄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前揭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振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慕先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附表:受刑人游秋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2次)│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8年06月15日採尿回│108年01月05日採尿回│108年06月26日11時30│││溯96小時內之某時│溯96小時內某時;│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108年04月29日│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8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8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2415號│字第1917號│字第2983號等│├───┬────┼──────────┼──────────┼──────────┤││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豐簡字第491號│108年度豐簡字第457號│108年度易字第338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09月09日│108年08月19日│108年12月31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豐簡字第491號│108年度豐簡字第457號│108年度易字第3383號││判決├────┼──────────┼──────────┼──────────┤││判決│108年10月05日│108年10月25日│109年02月2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編號1至6,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編號│4│5│6│├────────┼──────────┼──────────┼──────────┤│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藏匿人犯│├────────┼──────────┼──────────┼──────────┤│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3次)│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8年04月15日│108年08月12日採尿回│108年01月05日│││108年04月20日(2次)│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8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8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2983號等│字第3466號等│字第3466號等│├───┬────┼──────────┼──────────┼──────────┤││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易字第3383號│108年度易字第3652號│108年度易字第365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2月31日│109年01月30日│109年01月30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易字第3383號│108年度易字第3652號│108年度易字第3652號││判決├────┼──────────┼──────────┼──────────┤││判決│109年02月25日│109年03月10日│109年03月1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編號1至6,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編號│7│││├────────┼──────────┼──────────┼──────────┤│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2次)│││├────────┼──────────┼──────────┼──────────┤│犯罪日期│107年12月14日(2次)│││├────────┼──────────┼──────────┼──────────┤│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5344號等│││├───┬────┼──────────┼──────────┼──────────┤││法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9年度原易字第128號││││├────┼──────────┼──────────┼──────────┤││判決日期│110年02月25日│││├───┼────┼──────────┼──────────┼──────────┤││法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9年度原易字第128號││││判決├────┼──────────┼──────────┼──────────┤││判決│110年03月3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742號(定刑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