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0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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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0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02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依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400號、110年度執字第61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依恩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依恩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83年度台抗字第502號裁定意旨參照);惟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
192號裁定意旨參照)。是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四、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另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刑,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9年度簡字第3228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拘役100日;如附表編號7至8所示之罪刑,前經本院以109年度易字第1161號判決定應執行為拘役100日確定在案,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前述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不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加計之總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審酌各罪犯罪類型、犯罪情節、侵害之法益、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行為態樣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怡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韻聆中華民國110年6月1日附表:受刑人楊依恩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50日│拘役20日│拘役30日│├────────┼──────────┼──────────┼──────────┤│犯罪日期│108年08月08日│108年11月30日│108年11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8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9446號│第15049號│第15049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簡字第3816號│109年度簡字第3228號│109年度簡字第322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2月16日│110年01月26日│110年01月26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簡字第3816號│109年度簡字第3228號│109年度簡字第3228號││判決├────┼──────────┼──────────┼──────────┤││判決│109年01月07日│110年02月25日│110年02月25日│││確定日期││││├───┴────┼──────────┼──────────┼──────────┤│得否易科罰金│是│是│是│├────────┼──────────┼──────────┴──────────┤││高雄地檢109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545號││備註│第2118號(109.03.25│(編號2-5定拘役100日)│││執畢)││└────────┴──────────┴─────────────────────┘┌────────┬──────────┬──────────┬──────────┐│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40日│拘役50日│拘役50日│├────────┼──────────┼──────────┼──────────┤│犯罪日期│108年11月30日│108年11月30日│108年11月07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5049號│第15049號│第33227號等│├───┬────┼──────────┼──────────┼──────────┤││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9年度簡字第3228號│109年度簡字第3228號│109年度上易字第1221││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10年01月26日│110年01月26日│110年01月27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9年度簡字第3228號│109年度簡字第3228號│109年度上易字第1221││判決││││號││├────┼──────────┼──────────┼──────────┤││判決│110年02月25日│110年02月25日│110年01月27日│││確定日期││││├───┴────┼──────────┼──────────┼──────────┤│得否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高雄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545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編號2-5定拘役100日)│第4377號(尚未執行)│└────────┴─────────────────────┴──────────┘┌────────┬──────────┬──────────┬──────────┐│編號│7│8│(以下空白)│├────────┼──────────┼──────────┼──────────┤│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20日(共2罪)│拘役40日(共2罪)││├────────┼──────────┼──────────┼──────────┤│犯罪日期│108年11月08日│108年11月12日││││108年12月02日│108年11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984號等│第1984號等││├───┬────┼──────────┼──────────┼──────────┤││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9年度易字第1161號│109年度易字第116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10年02月26日│110年02月26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9年度易字第1161號│109年度易字第1161號│││判決├────┼──────────┼──────────┼──────────┤││判決│110年04月06日│110年04月06日││││確定日期││││├───┴────┼──────────┼──────────┼──────────┤│得否易科罰金│是│是││├────────┼──────────┴──────────┼──────────┤│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182號││││(編號7-8定拘役100日,尚未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