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簡字第55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蘇炳璁 、 胡祐彬
被 告 劉文秀
被 告 劉品蓮
被 告 劉文鳳
被 告 劉麗娜
受告知人 劉照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07年2
月12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編號5繼承人即被告「 劉麗鳳 」之記載
,更正為「劉麗娜」。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書記官粘嫦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