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9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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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9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937號原告甲○○被告丁○○
丙○○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內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因返還侵占物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客觀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10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書記官莊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