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9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九二一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執聲字第七三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庭法官蘇義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瓊芳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