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交附字第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告丙○○
甲○○被告乙○○
麻興交通企業有限公司設台南縣○○鎮○○○路○○○號法定代理人 陳調合 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交訴字第五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之要領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所載。
二、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乙○○被訴過失致死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田幸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本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玉芬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