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1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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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4138號債權人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應納費用新台幣伍佰元(請付現金或指名本院之匯票或依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
二、請求之利息起算日依據為何?
三、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學詩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