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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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187號聲請人 許語恩 相對人 陳金寳 相對人 游朱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陳金寳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陳金寳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金寳、游朱惠於民國(下同)98年2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下同)50萬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清償日期為100年2月17日,並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5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以擔保前揭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詎前揭債務屆期未為清償,計尚欠本金50萬元及利息、遲延利息。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以上均為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如主文第1項所示部分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狀列相對人游朱惠並非本件不動產之所有權人,對該不動產本無處分權,聲請人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部分,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附表:(土地)101年度司拍字第187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鹿港鎮│振興││823-69│建│00│01│17.00│全部││└──┴───┴────┴────┴────┴────────┴─┴──┴──┴──────┴─────────┴──────┘┌─────────────────────────────────────────────────────────────┐│附表:(建物)101年度司拍字第187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1151│彰化縣鹿港鎮廖│彰化縣鹿港鎮振│3層鋼筋混凝土│1層,51.00;2層,51.00│騎樓,8.50│全部│││││厝巷62之12號│興段823-69地號│造住家用樓房│;3層,51.00;合計1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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