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92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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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9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9205號債權人 曾伯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琍銘企業有限公司、 劉維雄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琍銘企業有限公司業經經濟部於民國100年2月24日經授中字第1003169066號函准解散,應行清算。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清算人者,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以全體股東為其清算人即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書記官李玉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