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41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4184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號債務人乙○○
號
一、債務人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台幣貳拾伍萬零伍佰貳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甲○○就讀大漢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乙○○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總計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佰貳拾捌元整,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佰貳拾捌元及如附表所載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乙○○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卓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書記官沈淑惠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14184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吳│0000000│0000000│年息3.64%│││250528│ 淑美 ├──────┼──────┼───────┤││元││0000000│至清償日止│年息2.65%│└──┴───┴─────┴──────┴──────┴───────┘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吳│000000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50528│淑美│││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