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2年度司養聲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2年司養聲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收養子女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養聲字第237號聲請人 許旭評 即收養人聲請人 柯宛辰 即收養人聲請人 許伯瑜 即被收養人法定代理人 許孟升
(生父)法定代理人 李秀芬
(生母)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乙○○(男,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甲○○(女,民國0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七日起共同收養丙○○(男,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子。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泰興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件認可收養之裁定,於對收養人、被收養人及其生父、母均確定時發生效力(家事事件法第81條、第1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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