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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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74號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漢卿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何俊賢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7,745,856元,應繳裁判費951,67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51,17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951,175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書記官蘇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