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審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附民字第31號原告 郭志剛 被告 徐育德 上列被告徐育德因本院105年度審易字第3272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郭志剛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黃玉婷
法官朱家毅法官周泰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