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緝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審訴緝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訴緝字第6號
第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蔣進展(歿)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毒偵字第1650、30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蔣進展業於民國105年11月16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本院106年度審他字第7號卷第66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余銘軒法官李小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