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2號原告 許春美 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 律師被告 蔡劭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雖自陳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97,500元,並據以繳納裁判費9,800元,惟本件原告係聲明請求被告將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巷○號5樓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騰空返還與原告及全體共有人,原告未表明系爭房屋之交易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確認原告是否已繳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查報「系爭房屋」於起訴時即民國105年11月間之市場買賣客觀交易價值(不包括土地在內),同時提出所憑之相關證據資料(包括但不限於:鑑價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另關於稅捐機關之課稅現值難認係建物之交易價額,不得以之為系爭房屋之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該市場交易價值,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自行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書記官江昱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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