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301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3011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陳可榆   住新北市○○區○○路○○號4樓
原   告  蔡鳳釵   住新北市○○區○○路○○○號3樓
原   告  林寶村   住宜蘭縣○○鎮○○路○段○○○號3樓
原   告  喬雲正   住新北市○○區○○路○○○號3樓
兼上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和珍   住新北市○○區○○街○○號3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宸波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13,47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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