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小字第389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小字第38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顏孝辰
       游芳瑜
被   告  姜子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現金卡消費借款事件,於民國109年3月26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壹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
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捌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
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書記官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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