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豐補字第1089號
原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254元,應繳裁
判費4,9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4,4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一份(載明起訴的聲明、事實、
理由及證據)、被告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最
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