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8年度豐簡聲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豐簡聲字第19號
聲 請 人 甲00000000
訴訟代理人  林堡欽 律師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陳稱:聲請人係印尼籍女子,
遠渡重洋至台從事勞動服務,遭相對人積欠薪資半年,生活
拮据困難,幸由人力仲介公司資助其生活,目前實無資力支
出本件訴訟費用等情,業經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
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後准予
扶助之証明,認聲請人確實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而准
予扶助在案,且聲請人亦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 爰依 首揭條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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