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營簡補字第24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日內向本院
(臺南縣○○鄉○○村○○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