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簡字第1174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士簡字第1174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刑事附帶民事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
定移送審理(97年度附民字第293號),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1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1、原告前承租台北市○○區○○路154之1號1樓房地,及15
4之5號、154之6號開設牛津文理棋藝美術短期補習班,
被告住在台北市○○區○○路○○○巷○○號2樓,被告因向原
告房東購屋,杯葛原告的補習班,毀損海報並妨害原告及補
習班名譽不下數十次,原告曾提告多件。
2、97年2月29日兩造的96年易字第1768號案件成立和解,當日
下午,被告在台北市○○區○○路154之1號1樓門前簽署
相關文件時,在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情況下,基於公然侮辱
犯意,辱罵原告「三小」,並持似玻璃碎體不明物體向原告
及配偶 周海光 身體潑灑,繼持點燃鞭炮丟向原告,致原告心
生恐懼,安全受到危害與脅迫,經檢察提起公訴。
3、原告經營補習班,名譽信用至為重要,被告妨害名譽地點正
是原告補習班樓下,附近居民及學生家長進出,對原告造成
莫大傷害,造成補習班收攤,原告受有非財產上損害(新台
幣)50萬元。
4、為此,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0萬元,及自97
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原告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下列陳述抗辯:
1、被告未對原告為恐嚇行為,且原告也未心生畏懼。
2、原告向第三人 林芳男 租屋8戶經營補習班,因拖欠租金,經
林芳男訴請法院終止其中7戶,另1戶經法院判決認定為不
定期租約,原告以此為向林芳男勒索金錢籌碼,此乃糾紛之
起因。 嗣林芳男 將8戶出售被告,由被告處理改建事宜,被
告多次要求原告搬遷,原告置之不理,兩造多次發生口頭衝
突。經法官和解,各自撤回他方告訴,原告返還占有之店面
,為此97年2月29日在台北市○○區○○路154之1號前兩
造交換現金(由被告代理人 任秀妍 律師交付原告4萬元)、
鑰匙(原告將房屋鑰匙交付被告代理人任秀妍律師)。
3、和解時被告原未出現,是和解完畢,兩造準備離開現場,被
告始燃放鞭炮以示慶祝收回的店面,鞭炮是在店面騎樓,非
丟到原告身上。被告當時臉色難看,任秀妍律師立即擋住並
囑咐原告及周海光離開,原告到較遠處拍照,周海光仍留原
地,所以被告語出「你絕對會有報應」是針對周海光,與原
告無關,和解後,店面為被告所有,被告如何破壞均與原告
無關。
4、被告當天叫罵「三小」,無法認定是針對何人,且純係發洩
心中不滿情緒,無針對特定人辱罵之意,台語「三小」是指
「什麼」之意,有質疑、指責或向他人宣戰意味,但無貶損
他人社會評價之意含,頂多只是粗俗不雅方言,不足減損他
人聲譽。由刑事庭勘驗錄音光碟,原告語調冷靜沈穩,並從
容不迫要求其夫周海光即 周廷衛 拍照錄音錄影,無畏懼之情
。「你們三代有報應」乃福禍吉凶之語,非人力直接或間接
得加以支配,與恐嚇要件不符,無侵害原告人格權。被告語
出「三小」、「你會有報應」、「你們三代都有報應」是針
對周海光,不是原告。被告點燃鞭炮,是慶祝房屋收回,非
恐嚇原告之意,被告並沒有將點燃鞭炮向原告丟擲,被告沒
有不法侵害原告身體、健康、名譽或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
大的情形,與民法第195條要件不合。
5、本件相關刑案部分,經判決被告無罪確定,原告未因犯罪受
有損害,且被告行為不符侵權行為要件。
6、為此,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
行。
三、本院的判斷:
1、原告主張兩造於97年2月29日因他案和解當日,被告在台北
市○○區○○路154之1號1樓門前,以「三小」話語辱罵
原告,並持似玻璃碎體不明物體向原告身體潑灑、點燃鞭炮
丟向原告,嚇稱「你會有報應」、「你們三代都有報應」恐
嚇原告之事實,被告則對於當時語出「三小」、「你會有報
應」、「你們三代都有報應」,及點燃鞭炮乙節並不爭執,
但否認有對原告為侮辱或恐嚇之侵權行為,並以:「三小」
、「你會有報應」、「你們三代都有報應」當時並不是針對
原告,而點燃鞭炮是為慶祝收回房屋,沒有恐嚇之意,也沒
有將鞭炮丟向原告或向原告丟擲似玻璃碎體之不明物體等語

2、經查:
⑴、關於被告語出「三小」部分:
1名譽權係指吾人就社會對於自己之評價,享受利益之權利
。所謂名譽受損,必須依社會觀念,足認其人之聲譽,已
遭貶損而言,亦即以該人在社會上之評價是否已遭貶損為
判斷依據,不是以個人的感受為準。
2閩南語「三小」的字義,依教育部台灣閩南語常用詞辭典
所載,是「什麼」的意思,是一種粗俗不雅的說法,非如
一般謾罵如俗稱三字經等一聽聞即足認有貶低他人意味之
語句,是被告語出「三小」二字,縱使原告個人感受不佳
,依社會通念,原告的聲譽亦未遭貶損。
3況且,由調閱兩造間妨害自由刑事案件全卷(即台灣高等
   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1815號案卷,含該案件一審、偵查卷
宗)可知,原告於該案件高院98年8月19日審理時即表示
「被告說三小對我先生說」等語,則即使當下原告在現場
,亦難認被告有對原告語出「三小」之行為。
⑵、關於被告持似玻璃碎體不明物體向原告身體潑灑、點燃鞭炮
丟向原告,嚇稱「你會有報應」、「你們三代都有報應」等
語部分:
1侵權行為的成立,以須有損害發生為要件之一。又自由權
乃吾人活動不受不當的拘束或妨礙之權利。
2恐嚇行為的通知內容,必須行為人以人力而直接或間接得
加以支配掌握者,如屬鬼怪神力、福禍吉凶之卜算詛咒等
內容,尚與恐嚇要件有別。「報應」一語,是指做壞事的
人必定會遭受惡運懲罰,被告口出「你會有報應」、「你
們三代都有報應」等語,雖不無詛咒之意,但被告究無法
以人力直接或間接支配掌控,難認原告的自由權受有侵害

  3再者,恐嚇係以惡害通知的危險行為,傷害則是破壞人的
生理組織或健康狀態,使發生不良變更而異於正常情況之
實害行為。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以似玻璃碎體不明物體向原
告潑灑、點燃鞭炮擲向原告之事實,即使為真,與以惡害
通知對方的恐嚇行為要件並不相符。而就傷害行為觀察,
未見被告的生理組織或健康狀態有何因被告的丟擲行為受
傷之情形,侵權行為無未遂問題,此部分當無法成立侵權
行為。
四、從而,原告的名譽、自由、身體、健康既未受損害,原告依
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非財產上損害50萬元及其
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無理由,其假執行
之聲請,亦失依據,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明確,兩造其餘主張、舉證及攻擊防禦方法,於
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駁。
六、本件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蘇嫊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雅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4  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