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新簡補字第33號
原 告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甲○○二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台幣64,512元(計算式:4.5×6692+4.5×7644=64512),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書記官 黃浤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