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小字第72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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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5年度南小字第720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陳吳政
複 代理人 蘇盈仲
被 告 李育儕
李明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陸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
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李育儕前就讀崑山科技大學時,於民國94年
8月25日邀同被告李明正擔任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就學
貸款額度新臺幣(下同)800,000元之放款借據(下稱系爭
借據),原告依系爭借據第4條第2款約定,憑被告李育儕於
該教育階段內各學期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撥款,金額共計
63,940元,依約被告李育儕應於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
滿1年之日起開始分120期,每滿1個月為1期平均攤還本金或
本息;另依系爭借據第5條約定,本件貸款利率按中華郵政
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週年利率0.55%浮
動計息,其中0.06%暫由原告補貼,被告於逾期時應負擔之
利率為週年利率1.83%,嗣後陸續調降至週年利率1.76%。
又依系爭借據第6條約定,倘被告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
,除應自遲延日起應負擔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
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
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
上者按借款利率20%加計違約金;又如借款債務經轉列催收
款項者,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本件為104年12月21日)
,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被告
應負擔利率加週年利率1%即2.76%固定計算(下稱遲延利
率),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逾期6個月以內
者,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其
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20%計算。詎被告李育儕借得上開款
項後,自104年8月2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積欠本
金56,68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經原告屢催均無
效果,依系爭借據第7條之約定,其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
債務視為到期,另被告李明正既為連帶保證人,其對本件債
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
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
符之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撥
款通知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催收/呆帳查詢單、利率
資料各1份附卷為證。又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
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均未到場,亦未提
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爭執前揭原告主張事實,依民事訴訟
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
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
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與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五、又按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
訟費用;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
小額訴訟,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此
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第436條之19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為1,100元(即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公示送達登報費100元),應由敗訴之被告連
帶負擔。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之小額訴訟事件
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436條之
19第1項。
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余玟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書記官李俊宏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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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本金│逾期利息計算│違約金計算│
││(新臺幣)│││
├──┼─────┼──────────────┼──────────────┤
│1│56,684元│自104年7月21日起至104年9月29│自104年8月22日起至104年9月29│
│││日止按週年利率1.83%計算│日止按週年利率0.183%計算│
││├──────────────┼──────────────┤
│││自104年9月30日起至104年12月│自104年9月30日起至104年12月│
│││20日止按週年利率1.76%計算│20日止按週年利率0.176%計算│
││├──────────────┼──────────────┤
│││自104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自104年12月21日起至105年2月│
│││按週年利率2.76%計算│21日止按週年利率0.276%計算│
│││├──────────────┤
││││自105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0.552%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