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33號上訴人即原告 梁泰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煥浚 間請求賠償損害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84,011元,應徵裁判費34,0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蕭文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書記官于淑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