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314號
原 告 涂慧琦
訴訟代理人 陳兆瑛 律師
複代理人 林祥鵬
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屠仲生
訴訟代理人 傅祥原
被 告 吳天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並非以訴訟上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請求繼
續審判(原告已另訴經法院裁定駁回確定)(參被証2、3裁
定),亦非對該和解提起再審之訴(原告已另訴再審之訴業
經法院裁定駁回確定)(參被証1),亦非債務人異議之訴(被
告公司陳報原告已另訴債務人異議之訴,目前審理中),而
係單純之確認佣金債權不存在、和解無執行力等之訴。而被
告住所地分別係在台北市○○路○段○○○號18樓及台北市○
○街○段○○○巷○○號4樓,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
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
股份有限公司亦抗辯本院無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崇興
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