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秩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0年度中秩字第64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被移送人   林妙儒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0年3月21日中市警二分偵字第100000777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妙儒意圖得利與人姦淫,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0年3月16日16時30分許。
(二)地點:臺中市○區○○路○○○號(裕大利汽車旅館203室)。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得利與成年男客 賴國榮 姦淫,
代價為新臺幣(下同)2,0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林妙儒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證人賴國榮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經警查獲,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育才派出所警
許永昌 製作之職務報告書、現場紀錄表、現場圖各1份
、照片2幀附卷可稽。
三、至被移送人另於警詢時供稱:其已收取性交易之所得2,000
元,扣除媒介者抽取之600元外,實際獲利1,400元。警方於
現場有查扣現金600元等語(參被移送人警詢筆錄第3頁第12
頁以下)。惟就上開查扣之600元,移送機關未舉證與本案
之關係,且與被移送人上述所言之實際獲利未符,復未提出
相關之扣案紀錄,依法尚難逕予沒入,併此敘明。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處罰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
鍰:
一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賣淫或媒合賣淫而
拉客者。
前項之人,1年內曾違反3次以上經裁處確定者,處以拘留,得
併宣告於處罰執行完畢後,送交教養機構予以收容、習藝,期
間為6個月以上1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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