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屏簡字第55號
原 告 吳珠延
被 告 林俊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東縣綠島鄉南寮村南寮151之
1號,此有被告戶籍謄本在卷可參,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
項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之轄區,又本件並無
任何書面足資證明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且兩
造間無其他特別審判權管轄法院規定之適用,從而,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將本件移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
書記官鄭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