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訴字第2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訴訟代理人 吳國棟
周大方
被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李立偉
楊宗霖
被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訴訟代理人 劉義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六日下午3時
4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書記官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