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訴字第2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訴訟代理人  吳國棟
       周大方
被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李立偉
       楊宗霖
被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訴訟代理人  劉義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六日下午3時
4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書記官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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