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85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尤英夫 律師
鄭仁哲 律師 李育錚 律師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廖年盛 律師被告甲○○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98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98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彬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7月13日
書記官楊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