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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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99號原告乙○○
2之1訴訟代理人 蕭元亮 律師複代理人 黃仕翰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壹萬貳仟伍佰貳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零叁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7月14日
書記官韓金發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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