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98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起訴書狀未經原告簽名或蓋章,應予補正。
㈡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
仟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肆萬肆仟元,應予補繳。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117條、第77條之13。
中華民國94年7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7月14日
書記官韓金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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