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8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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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8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486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世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8,939元,及自民國95年3月21日起至95年4月24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95年4月2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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