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2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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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26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廖常助受刑人童建郎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妨害自由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度執聲沒字第61號、103年度執字第10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常助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尚逃匿為要件。
二、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廖常助因受刑人童建郎犯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三、經查:本件聲請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影本、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影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影本、員警報告書影本、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列印、在監在押紀錄表等附卷可參,受刑人童建郎經聲請人合法通知、拘提,仍未到案接受執行,則受刑人童建郎顯已逃匿,從而,本院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自應准予沒入保證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九庭
法官劉麗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呂欣穎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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