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269號上訴人即 洪玉真 原告
洪瀚澤 洪裕鈞 洪貫綸 前列一人 吳麗文 法定代理人被上訴人即 洪楊秀琴 被告
洪川祥 李金元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602,388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422,0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書記官何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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