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401號聲請人 陳亦新 (原名「 陳熊成 」)代理人 廖家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之最新及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預納郵費4,42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12+1)×34×10=4,420);並請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三、請陳報「聲請更生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又如曾任負責人,並請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更生前1日(即民國103年12月4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
四、請說明是否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請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101年12月5日起至103年12月4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設定擔保物權等,並請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六、請陳報聲請前2年(自101年12月5日)起迄今收入(含社會補助等)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請提出證明文件。
七、請提出記載完全之財產目錄及證明文件(包括聲請人名下是否有汽機車等動產、不動產、保險單(含以本人及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及銀行存款(含銀行名稱及帳號、及至補正日之數額)等;另倘有保單質借清形,應將其列為債權人,並請詳列質借金額等必要記載事項,請併提出更正後債權人清冊)。
八、請提出聲請人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
九、請提出聲請人之國稅局財產及101、102年度所得清單(倘有配偶,亦請提出配偶之同前文件)。
十、倘有依法應受扶養人,則請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及該應受扶養人國稅局財產、所得清單。併請陳報該扶養義務應分擔之人數暨聲請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及其證明文件。
十一、請提出記載完全之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含債權人、債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權、債務之數額、原因、種類及擔保併其債權、債務總額)。
十二、請提出倘准許開始更生程序,債務人之具體償債計畫(包含每月可清償之金額為若干)。
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靜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
書記官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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