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19號原告 張麗娟 被告 張俊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坐落於新北市○○區○○路○○○巷○弄○○號5樓及5樓頂增建房屋(下合稱系爭房屋)騰空返還與全體共有人,並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僅以請求遷讓之系爭房屋價值為斷,至於原告附帶請求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則不併算其價額。系爭房屋包含土地之價值為新臺幣(下同)10,033,871元,有原告陳報之不動產估價報告書摘要在卷可稽(見本院108年度板簡字第3196號卷第57至59頁)。
又系爭房屋坐落之土地總面積為118.6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為5分之1、107年度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38,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760,511元(計算式:10,033,871-118.6×138,000÷5=6,760,511),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0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書記官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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