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505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黃贈兆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貳萬柒仟伍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黃贈兆即 黃銘虎 曾於民國(下同)95年間參加債務協商並達成協商,債務協商內容由現金卡(債權金額新臺幣(下同)21,423元,所佔比例5.0%)、信貸(一次性貸款,債權金額315,510元,所佔比例73.8%)、信貸(循環動撥,債權金額90,635元,所佔比例21.2%)組成,惟債務人僅分別繳款至96年8月6日、98年1月17日、96年10月24日,即未再清償其所欠款項,本行遂依協議書第三條行使加速條款並恢復原所訂立契約之約定,請求相對人給付到期未清償之消費帳款。
(二)現金卡部分
(1)相對人於92年12月26日與本行訂立現金卡借款契約,尚欠聲請人款項計有21,423元未獲清償,遲延給付則依約定條款第一條第三項規定,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付,並依第一條第八項規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立有現金卡申請書及客戶繳款記錄可稽。
(2)詎料前開欠款債務人僅繳款至96年8月6日,即未再清償其所欠款項帳,雖經債權人屢為催討迄未清償。依約定書第壹條第8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信貸債權部分-一次性貸款及循環動撥
(1)債務人於92年12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並經核准撥貸38萬元,其中循環動用額度為3萬元,利息分別按年利率百分之8.88(一次性貸款)及年利率百分之16.88(循環動用款)計付,遲延給付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
(2)本件消費者貸款總額為38萬元,其中一次性貸款貸放起日為92年12月26日,到期日為99年12月26日,詎料前開借款分別繳息至98年1月17日及96年10月24日,其逾借款仍未清償,其逾借款仍未清償計尚欠如聲明事項所載之金額、利息與違約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凡莉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50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贈兆(原│自104年9月1│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21423│名黃銘虎)│日起│││││元│├──────┼──────┼───────┤││││自民國(下同)│至104年8月31│年息20%│││││96年8月7日起│日止││├──┼───┼─────┼──────┼──────┼───────┤│002│新臺幣│黃贈兆(原│自民國(下同)│至清償日止│年息8.88%│││315510│名黃銘虎)│98年1月18日│││││元││起│││├──┼───┼─────┼──────┼──────┼───────┤│003│新臺幣│黃贈兆(原│自民國(下同)│至清償日止│年息16.88%│││90635│名黃銘虎)│96年10月25日│││││元││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黃贈兆(原│自98年2月17│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15510│名黃銘虎)│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黃贈兆(原│自96年11月24│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90635│名黃銘虎)│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