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5號聲請人雄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曼莉 代理人 許純榮 上列聲請人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瞭解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466號清償債務事件所有開庭實況,比對筆錄內容及爭點事項,並為充分之準備、出證及整體提出上訴理由,爰聲請交付全部法庭錄音光碟。
二、按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三、本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主要目的,乃為瞭解開庭實況,惟聲請人之代理人已全程參與所有庭期,自應清楚開庭始末,尚非須取得法庭錄音光碟始得知悉。故本件聲請難認合於前述規定之「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要件,而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書記官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