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16號原告 周嘉志 原告 徐美麗 前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凃莉雲 律師被告厚生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正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凱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書記官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