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98號原告冠羿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文華 被告明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月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美金45,920元,依原告於民國108年11月25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1:30.77換算折合為新臺幣1,412,958元(計算式:45,920×30.77=1,412,95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58元(壹萬伍仟零伍拾捌元)。已據原告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4,558元(壹萬肆仟伍佰伍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書記官許清秋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