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小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小字第307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石益帆
被   告  溫金男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4月13日下午2時31
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書記官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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