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繼字第63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630號

聲請人 劉亞靜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 劉金虎 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劉金虎(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新竹市○區○○街00號4樓之3)於民國114年2月8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劉亞靜(地址:住○○市○區○○路000號)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劉金虎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陸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該陸個月期間,如有必要,繼承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四、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劉金虎之遺產負擔。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李文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